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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丹金发〔〕1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丹东市区月缴存基数为元;东港、凤城、宽甸月缴存基数为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业务办理
(一)网上办理
单位专管员通过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