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警示公

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年报警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年1月1日-6月30日之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年度报告。

企业年报即将结束,截至年6月14日,部分振兴区注册企业(详见名单)没有完成年报公示。特此警示名单所列企业务必于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互联网IE浏览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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