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视同工亡的认定,亲属可要工亡赔偿。
上诉人(原审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某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王某波于年4月到原告晟某矿业公司处工作,任矿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年9月20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冯某某系王玉波的配偶,被告吴某某系王玉波的母亲(已满55周岁),被告王某某系王玉波的大女儿。王晓媛系王玉波的二女儿,于年4月8日出生,于年5月9日因病死亡,在王玉波死亡时17岁5个月14天。
年4月6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丹人社(宽)工伤认字()第1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王玉波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亡。现认定王玉波为工亡。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年丹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玉波在原告晟某矿业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王玉波作出了视同工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给王玉波缴纳工伤保险,王玉波因工死亡,原告应向三名被告支付工亡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元×20年)和丧葬补助金.98元(.83元×6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冯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丧葬补助金.98元;补发吴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元(截至年12月20日),补发王晓媛供养亲属抚恤金元,上述合计.98元;
二、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某矿业有限公司自年12月21日起按月支付吴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元。
工伤赔偿律师姜威律师:
工亡的赔偿标准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度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