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重病患者张某因病重,被一辆黑救医院接受治疗。但转院当天就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身亡。家属声称,这是因为张某乘坐的救护车中途加价,让张某被气死了。而医院及救护车工作人员明确予以否认。双方争执不下,医院和救护车工作人员王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30万元。年9月,法院依法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要求。
60多岁的张某家住辽宁丹东。因医院住院治疗。张某因病情严重出院,并被救护车转运至中国医院。王某是当时救护车上随行的医护人员。同日,张某在中国医院因呼吸心跳骤停(主动脉夹层破裂可能性大)去世。
事发后,医院和救护车工作人员王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30万元。家属声称,医院下车时,王某突然提出要加价,这导致张某过度气愤,立即死亡。换言之,张某是被气死的。
而王某则对此予以否认。丹东振兴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家属不服上诉。声称王某将张某从丹东运输至沈阳。在到达目的地之后,下车过程中,王某在明知张某患有动脉夹层疾病的情况下突然加价索要钱款,导致张某过度气愤,即刻身故。身故的时间点本身即可证明王某的突然加价行为与身故事实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而医院方面表示,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所有的车辆,涉案经医院账户。医院名义注册救护车并开展救护业务。
而王某则辩解称,,不是救护车到目的地后加价,而是在距离沈阳80公里时在不影响死者的情况下,其与家属讲了收费的情况。车到达目的地后,第一时间医院,离开车到患者出现病情大约十分钟,而不是家属陈述的车到了后加价。医院明确告知病情的凶险性,家属是明知的。患者转运过程中,没有耽搁时间。录音是患者死亡后录制的,录音的内容不能证明患者死亡的原因。救护车的资质问题与本案无关。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的死亡与王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